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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洞农(动监)罚〔2025〕6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洞农(动监)罚〔2025〕6号 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案 袁某某 /    /    当事人袁某某于2023年4月至2024年11月销售依法应当检疫的1020头生猪(中小猪676头、肥猪344头),没有申报检疫、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涉案生猪共销售601330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和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之规定,应认定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的行为,依法应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和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动物卫生监督)》“序号:13;违法情节:两次及以上发生同类违法行为,或动物、动物产品已向外销售等严重情形的;裁量标准: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上一倍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本案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积极主动配合本机关调查取证,生猪销售后也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综合本案违法事实、情节、危害后果,本着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袁某某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袁某某处以涉案生猪货值金额601330元百分之三十的罚款,计180399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洞口县农业农村局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后使用微信、支付宝扫码支付或者到洞口农商银行(洞口县财政国库管理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帐号:84011800000000017,编码:050150)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武冈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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